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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173号)的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08-11-11 00:00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于“意见”涉及到市财政局的事项特做好下明确:
    一、“意见”第三项八条“下调契税税率。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此项由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联系电话:67186512
    二、“意见”第三项九条“实施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时,实行缴补分离,由市财政部门暂按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贴”。此项办理程序是:在二手房成交后,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凭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申报表或评估报告、购房发票、缴税完税凭证,纳税人、经办人身份证到政通路103号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征收大厅办理补贴(上述资料需带原件及一套复印件)。联系电话:67186512
    三、“意见”第三项十条“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对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此项由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收费中心负责。联系电话:67182329

 

郑州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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